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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绪兵、林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兵,林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绪兵,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林拥军,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645号陈绪兵与林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陈绪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拥军偿还欠款共计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林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拥军报告财产,已向林拥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林拥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陈绪兵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林拥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已冻结林拥军乐东嘉鑫建材有限公司70%的股权。现林拥军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陈绪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陈晓龙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小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