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留妮、白永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留妮,白永华,袁青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900号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汝南县汝宁镇新城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17615228-6。法定代表人:张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社职员。被告:马留妮,女,回族,1955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白永华,男,回族,1977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袁青霞,女,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留妮、白永华、袁青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