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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1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2015年11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被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饶伟斌,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买卖枪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1及其辩护人饶伟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1通过吴某认识制造、出售枪支的刘某。陈某1通过微信与刘某联系并表明向其购买枪支的意思。陈某1与刘某达成合意,陈某1支付7500元人民币购买手枪壹把及子弹。陈某1支付货款之后,刘某通过百世快递将手枪及子弹邮寄给陈某1。2016年8月12日,侦查机关在陈某1的办公室现场查获手枪壹把及子弹22发。经检验,陈某1被扣押的手枪为自制5.6毫米小口径手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正常击发。被告人陈某1租赁抚州市新体育馆二楼房间,委托王某管理。2015年11月22日,陈某1以过生日为由召集陈某2、张某、林某、余某等多人在抚州市新体育馆二楼房间进行吸食毒品。后侦查机关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陈某1等人吸毒。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2、张某、章某、林某、吴某等人的证言;4、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法毒品管制规定,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违法枪支管理规定,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1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1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1、对于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在他人唆使下才实施的买卖枪支的犯罪行为。2、关于容留他人吸毒,如有充分证据能够指向的情况下,对该指控没有异议。对于被告人出资设立或者管理体育馆二楼的房间没有争议,对其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陈某1是否明知的问题,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并没有讯问清楚陈某1是事前还是事后知晓;在讯问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知道,但是究竟是事前知道还是事后知道没有直接证据予以指向,应当请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人的这一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刚刚触犯法律关于容留吸毒的规定,对这一情节在做出量刑时要予以考虑。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此前没有前科劣迹,案发以后因为要完成抚州经济的一些重大建设项目,考虑到其实际情况,恳请合议庭对其作出非监禁刑的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非法买卖枪支事实2016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1通过吴某认识制造、出售枪支的刘某。陈某1通过微信与刘某联系并表明向其购买枪支的意思,陈某1支付7500元人民币购买手枪壹把及子弹。陈某1支付货款之后,刘某通过百世快递将手枪及子弹邮寄给陈某1。2016年8月12日,侦查机关在陈某1的办公室现场查获手枪壹把及子弹22发。经检验,陈某1被扣押的手枪为自制5.6毫米小口径手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正常击发。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上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弹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万年县公安局送检的类枪支,经检验,为自制5.6毫米小口径手枪,系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正常击发。2、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初,他和朋友吴某聊天,吴某就说有在网上卖枪的朋友,当时吴某就将枪的微信号给他看了下,后他就通过微信联系了卖枪的卖家,看到那卖家的微信内有一把打火药的手枪图片。当时他就咨询了一下那打火药手枪的情况,并询问了一下价格,当时卖家是7500元钱一把。卖家通过微信银行帐号、帐户发给他,他就到建行存入7500元钱现金到卖家发给他的银行帐号,之后就将他的地址、联系电话发给了卖家。大概几天之后,就接到了快递公司的电话,说有快递。当时他正在出差,就打电话给公司姓莫的保安,帮他去拿了快递。出差回来到抚州办公室之后,在办公室就看到了快递,一个盒子,打开后包了很多层锡纸。打开所有包装之后,就收到了卖家给他的一把手枪,另外就还有20发火药子弹。他找到卖家的微信号是×××,微信昵称是“广州正道全国追债调查1889880123”。他只是买过来玩下,防身用。他当时提供的地址是抚州市临川区外滩公馆售楼部,提供的电话189××××3333。3、万年县公司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8月12日13许,办案民警在外滩公馆售楼部工作人员陈某6、杨某的配合下进入202办公室,于13时50分开始搜查。搜查出一把改装小手枪,22发子弹。4、万年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某1所有的改装小手枪壹把、子弹22发。5、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抚州市临川区利民嘉苑附近快递点的负责人,主要是中通快递,也是百世汇通快递的一个分点。7月10日确实有送往外滩公馆的快递,快递单号是220095309750,收获的地址是江西省抚州外滩公馆售楼部。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百世快递,收件人的地址江西抚州外滩公馆售楼部(晏殊大道与抚河大道交叉口)。联系电话为189××××33337、证人莫某的证言证实:今年7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老板陈某1打电话叫他去利民嘉苑的快递点拿一个包裹,他拿好并将包裹放在陈某1的办公室。8、陈某1指认枪支照片。9、同案犯刘某的供述证实:他从2015年下半年至今在网上非法从事销售枪支(火药枪、气枪)及零部件和子弹(火药子弹、铅弹),销售了一段时间后就觉得直接制造枪支、弹药出售利润更多,于是2016年5、6月份就开始自学制造枪支、弹药技术,自己制造并销售。他制造过“掌心雷”火药枪、“仿六四”手枪子弹、“掌心雷”火药枪子弹;“掌心雷”火药枪的原型是火柴枪;“掌心雷”火药枪子弹材料网上购买,自己加工。他一般都是通过QQ61×××49和微信军工出售,支付宝619×××@qq.com收款。QQ:44×××95(网名:中国人),问他买了三次,分别为A:2016年7月4日,购买了一支“掌心雷”手枪和20颗“掌心雷”手枪子弹(共1150元),收货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外滩公馆售楼部(晏殊大道与抚河大道交叉口)189××××3333陈总。B:2016年8月2日,购买了一支“掌心雷”手枪和30颗“掌心雷”子弹(共500元),收货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中华贤母园刘某185××××9449。C:2016年8月2日,购买了一支“掌心雷”手枪和20颗“掌心雷”子弹(共500元),收货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新阳街道新安村北片268(老塞琪后面)刘先生,189××××6048。10、同案犯吴某的供述证实:陈某1也从广东男子手上购买过枪。大概在今年7月初,他把气枪配件拿给陈某1组装,当时陈某1试了一下也没有组装好,后来他就跟对方视频聊天,因为不懂枪,就让陈某1跟对方视频对话,将他的气枪安装好。视频了一段时间,因他手机快没有电,就通过陈某1的微信与对方继续视频聊安装枪支的事,就这样陈某1得到了对方的微信号。之后他们之间怎么联系就不清楚了。后来听说陈某1跟对方联系花了7500元钱买了一把火药手枪。当时陈某1说其购买的枪太贵了,被杀到了,叫他联系对方退货退钱。他当时打了那名广东男子的电话(号码好像是159××××8606),但是对方不同意退货和退钱。后来陈某1因买枪的事被万年县公安局抓住了。他只知道陈某1买的是一把装火药才能发射的手枪,好小,子弹是小口径子弹,万年公安已把枪收缴了。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陈某1租赁抚州市新体育馆二楼房间,经装修,大厅摆放了沙发、茶几及安装了射灯、音响等,委托王某管理,但不对外开放。2015年11月22日,陈某1以过生日为由召集陈某2、张某、林某、余某等多人在抚州市新体育馆二楼房间玩耍,期间有多人吸食毒品,但被告人未予以制止。后侦查机关接群众举报,现场查获吸毒人员,经现场检测,多人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阳性。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证据摘要:抚州市新体育馆清吧是我在2015年11月19日开的,交给梦梦打理,平时不对外营业,只是一众朋友会到里面玩。2015年11月22日是我朋友陈某3过生日,晚上我们十多个人在一起吃饭。饭后我们在包厢内聊天。22时陈某3对我们说到清吧玩,陈某3当时的意思就他过生日,带几个女孩子到清吧内唱歌,大家都一起去,我没有收取陈某3的包厢费。公安民警进来时,有我和陈某4、刘某2、张某2和他女朋友,章某等人,陈某5已经离开了。我知道2015年11月22日晚上,张某、章某等人在我清吧内吸食毒品,当时看见大家玩得比较开心,就没有制止。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1召集多人在其开始的清吧玩,期间多人吸毒,其未予制止。2、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陈某1收到侦查机关的传唤通知书。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上21许,黑子说陈总的朋友过生日叫大家一起高兴一下,叫他一起去。他跟着黑子到了抚州市体育馆的南面入口左侧一处房间里,进去后看到大概有20来个人在摇头。进去后,黑子就倒了一杯神仙水给他喝,然后又拿了一个盘子用吸管吸食一条K粉,分两次吸。到了22时40分突然房间里进来民警,将他们十几个一起带到公安机关。陈总肯定知道房间里吸食毒品,毒品就放在桌上玩,陈总也在房间。其对尿检结果显示病毒和K粉呈阳性无异议。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今天陈某3过生日,吃完饭后陈某3提议大家一起喝酒摇头。之后他便带了女朋友邓某开车去了新体育馆。走进了一个房间后,一个年轻的男孩子过来跟他说:“老哥,你可以先打两枪起。”他便和女朋友邓某一起吸食了毒品。过了大约十分钟,公安局的民警便来检查。随后将我们一起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他吸食K粉是白色粉末状固体。和他一起吸食毒品的有邓某、“兵生”、陈某1、还有一些都叫不来名字的人。K粉放在盘子里,已经有人把K粉分好成条状,然后就用吸管吸进鼻子里。房间是陈某1开设的,这个房间是最近才开设的,之前是开设在呈祥国际小区哪边。基本上用来摇头吸食K粉,这个房间不对外,都是呈祥国际的老板陈某1和内部员工使用,有时会叫朋友一起去玩。其对氯胺酮尿检结果呈阳性无异议。5、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六七点钟的时候,王健开车接他,大约八点多钟的时候便到新体育馆二楼,那个房间内开始打扫卫生并且把电路钱连接好。到了七八钟的时候,房间内就开始来了人,陆陆续续来了十多个人,来了后就在包厢内吸食K粉,一边吸食K粉一边跟着音乐摇头跳舞。他便也跟着大家吸食了几口K粉。这个小房间是用于公司老板招待朋友的地方,老板的朋友来了大家就一起在里面玩。他受雇于陈某1。房间不对外开放,一般是给老板们聚会应酬用的。大家聚在一起玩吸食毒品就是因为有个老板过生日。在房间吸毒的基本上都被带回公安机关,有几个人中途走了,他只认识老板陈某1。其对氯胺酮尿检结果呈阳性无异议。6、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杨某说今天呈祥国际的老板陈某1帮一个女孩子过生日,在新体育馆二楼蹦迪,叫他一起去玩。到了新体育馆之后,又碰到几个杨某认识的人,就跟着一起从新体育馆的台阶上到二楼,进了一间房间里,这间房间里设置了音响、低音炮、打碟机等设施,还有沙发和小桌子做了迪厅的样子。当时房间里面外面都有人,大约有二三十人,陈某1也在包厢里,因为是陈某1组的局,所以他敬了陈某1一杯酒,之后看到桌子上有好几盘子,盘子里有白色粉末,知道这是毒品K粉,他就用已经摆好的吸管吸食两管K粉。桌子上还有神仙水,是用冰毒调制的饮料。玩到晚上11点多,民警进来检查。发现里面吸毒,就把他们都带到城西派出所。其对氯胺酮尿检结果呈阳性无异议。7、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刘某2告诉他说今天老板陈某1过生日,之后他和刘某2打的士到了抚州市新体育馆二楼一间房间里。进到房间之后,发现这个房间被改装成迪厅,里面设置了音响、低音炮、打碟机,还有霓虹炮和爆闪灯,还摆了好几张沙发,他进去的时候里面有十来个人,其中他只认识陈某1,当时正在打电话。当时桌子上还有大大小小许多盘子,他没有注意盘子里有什么。桌子上还有一些杯子装了饮料。大家都在包厢里跳舞蹦迪,他坐在沙发上,想等陈某1打完电话跟其打招呼,这个时候民警就进来了,发现这里有人吸食毒品,就把包厢里的人都带到公安局。是陈某1召集他们到的,说今天过生日,叫他们都去捧场。其尿检呈阴性。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上22时许,陈某1对说有个朋友过生日,在抚州市新体育馆那边迪厅内,叫他们过去坐一下,他们同意之后就坐陈某1的车到抚州市新体育馆,陈某1带她和张某进了位于抚州市新体育馆二楼的一家隐蔽的迪厅内,进迪厅看到有十几个人在里面跳舞,桌子上有几个盘子,盘子内放了K粉和吸管,她和张某、陈某1就上吸食一点K粉,之后就在迪厅里聊天,直到公安机关进来。其对尿检结果呈阳性无异议。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晚上约20时40分,他朋友“鸽比”电话说呈祥国际的老板陈某1的一个朋友过生日,邀他去抚州市新体育馆正大门二楼的一个房间玩,当晚21时40分许他驾车并载了林某一起过去,到了之后“鸽比”带他们进入这个房间,当时房间内大约20余人,其中有人在摇头。房间里的音响、灯光等设备都比较齐全。“鸽比”就倒了一点“神仙水”(用毒品兑水)给他喝,他就喝了,然后又将装有白色粉末(K粉)的盘子端过来,他就用吸管对着鼻孔吸食了一下。其对氯胺酮和甲基安非他命尿检结果呈阳性无异议。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陈某1新体育馆包厢的情况是通过别人从新体育馆租一间店,然后在里面装修,装修好了之后委托她和陈某5帮忙照看,开张的第一天,正好是陈某1过生日,于是陈某1邀请大家一起去新体育馆的包厢唱歌。她和陈某5在里面玩了一会就出去了。这个包厢后来就搬离了。11、抚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陈某2、邓某、张某、林某、章某、杨某、邱某、万某、郭某、章某因吸食毒品均被罚款500元。12、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林某、章某、杨某、邱某、万某、郭某、章某、张某、邓某、王某、陈某2氯安酮检测均呈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违法毒品管制规定,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违法枪支管理规定,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1所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并二罪并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确认,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的目的为自己把玩,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对陈某1社会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龚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