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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锦融长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导电氮化硼厂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锦融长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西省交城县导电氮化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锦融长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交城县导电氮化硼厂,法定代表人房巨宝,厂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房恩,个人替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6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