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念与被执行人李倩、李文兴、刘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念,李倩,李文兴,刘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83-2号申请执行人刘念,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倩,又名李佳,女,1997年0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兴。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艳玲,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念与李倩、李文兴、刘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兴驾驶的豫QHB1**号轿车,不得办理过户。现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文兴已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兴驾驶的豫QHB1**号轿车的查封,准予过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