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仁元、孙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元,孙仁军,孙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27号申请执行人:孙仁元,女,1992年2月生,汉族,住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孙仁军,男,1993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晓军,男,1974年1月生,汉族,住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孙仁元、孙仁军与孙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