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世文、江云青等与黄焕保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文,江云青,黄焕保,黄成培,黄树何,黄焕忠,黄宏波,黄宗庆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初1019号原告黄世文,男,1975年9月20日生,住广西博白县。原告江云青,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万欢,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焕保,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黄成培,男,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黄树何,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黄焕忠,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黄宏波,男,199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黄宗庆,男,195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以上六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祖权,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黄世文、江云青诉被告黄树何、黄淞、黄宗庆、黄成培、黄焕保、黄焕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世文、江云青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万欢,被告黄树何、黄淞、黄宗庆、黄成培、黄焕保、黄焕忠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祖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世文、江云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六位被告共同恢复原告塘涵原状;二、判决六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10万元(具体以鉴定为准)给原告;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包含鉴定费由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黄云杰于1996年开始堵塞鱼塘养鱼,并陆续扩大养殖面积达30多亩,1996年9月20日经队长黄河杰召集村民开会讨论,同意由原告父亲黄云杰永久在罗鼓冲奔塘养鱼。黄云杰逝世后,由原告继承并与江云青共同经营该鱼塘。2017年3月27日因文地镇平旺村石寨队修建山塘、涵洞需要用到原告的鱼塘,原告与被告代表黄树何在文地镇司法所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约定被告在保证原告所养殖鱼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进行修建涵洞,若在修建塘时导致原告所养鱼损失,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此后,在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对原告的鱼塘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六被告强行用挖机挖开原告的鱼塘,致使原告鱼塘的各类鱼走失,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具体以鉴定为准)。原告多次找文地镇人民政府、文地镇司法所解决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原告黄世文、江云青为其诉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据2结婚证,证据1-2共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证明原告与江云青是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3残疾人证、证据4扶贫手册,证据3-4共同证明原告是残疾人及文地镇平旺村贫困户的事实;证据5协议书,证明原告的鱼塘放养有鱼的事实,证明原、被告约定在修建塘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按照市场价赔偿给原告;证据6送货单,证据7收据、证据8收款收据、证据6-8共同证明原告一直经营被被告强行挖开的鱼塘;原告的鱼塘养殖有罗非鱼、大头鱼、连鱼、塘角鱼、大草鱼、扁鱼等等鱼;原告对鱼塘进行投资生产的事实;证据9相片、证据10视频,证据9-10共同证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强行挖开原告鱼塘的事实。被告黄树何、黄淞、黄宗庆、黄成培、黄焕保、黄焕忠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是有过这个协议,但是原告没有产生任何的损失;对证据6-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也是无关的;对证据9-10的真实性无异议,相片是真实的,但是相片中的村干部是根据上级的文件和文地镇的党委政府的批准在履行相应的职责,不存在挖掘原告鱼塘的事实。被告黄树何、黄淞、黄宗庆、黄成培、黄焕保、黄焕忠辩称,一、6位被告均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理由:除了黄淞以外,其他的5位被告均是平旺村的村干部,其中黄宗庆是退休的村支书,现任的支书是黄成培。黄淞是政府请来开挖掘机的师傅。本案的5位被告是受到党委政府的安排去做山塘的有关工作。山塘要建筑梯级涵洞,是经过博白县相关的部门的批准去建的。所以这5位干部和黄淞均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黄树何虽然住在平旺村,但是其行为是代表村干部的行为不是属于个人行为。二、关于崩塘的所有权的问题,所有权是属于十二队所有的。从历史形成的条件看也是属于十二队所有。1957年建的山塘,一直是由十二队管理使用。2003年曾经发包给黄宗猛使用,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将崩塘租给黄宗猛使用。因此,山塘的所有权是属于十二队的。三、平旺村村委会组织崩塘山塘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恢复塘涵的问题。本案中的5位被告去修建山塘的问题是经过上级的文件及文地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去修建的,修建也是有设计的。四、原告不是合法的主体,无权请求损失,就算有损失,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原告不是崩塘的主体,十二队从来没有发包给原告,是原告霸占山塘的行为。终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6位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树何、黄淞、黄宗庆、黄成培、黄焕保、黄焕忠为其辩解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被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事项、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公告,证明2003年3月5日石寨十二队决定将崩塘公开投标;证据3租崩塘协议书、黄宗猛身份证,证明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将崩塘租给黄宗猛使用;证据4平旺村委会对石寨十二队崩塘养鱼处理意见,证明平旺村委会对石寨十二队承包崩塘养鱼协议的纠纷作出处理意见:认为将崩塘出租给黄宗猛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证据5广西财政厅文件、2016文地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证明上级批准2016年文地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了平旺村崩塘新建梯级涵的建筑设计各图纸;证据6公告,证明因建高产农田示范区,平旺村委会要求黄世文在山塘中放养的鱼十日内捕捞完毕;证据7现场照片,证明相片一、相片二;崩塘坝首现状,照片三:修建涵洞时用网拦住排水口的状况;照片四:已经建好崩塘坝首涵洞排水处的出口处排灌渠的状况。原告黄世文、江云青质证后,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公告贴出的时间,公告张贴的位置也没有显示;对证据3协议书的三性均有异议,租用方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租受人也不知道是否是其本人所签,也没有召开过村民会议,手印不真实,原告不知道协议书的存在,对黄宗猛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知道是不是其本人提供,对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有异议,处理意见只是一个意见,意见可以听取也可以不听取;平旺村村委会没有权利作出这个意见;该协议的内容是违法的;里面的签字并不是本人所签,黄云杰并没有签字,所以三性有异议;对证据5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即使有文件,也要征求使用人的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所以该文件与本案是无关的;对证据6的合法性有异议,公告并没有送达给原告;鱼塘是原告在使用,被告如果有政府授权,应该是委托方出示公告不是被告出示公告,所以公告恰好证明鱼塘一直是黄世文在使用和管理;对证据7相片一、二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没有拍摄的时间,相片没有反映塘坝的全部现状,只是一部分而已;对相片三的网不是被告放置的网,是原告放置的网,对相片的关联性有异议;对相片四、五的拍摄时间和位置没有反映出来,与本案是无关的。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双方确认的书证予以采信;对双方提出有异议的书证,因各自无相反的证据否定,且该类书证据确与双方诉辩具有一定关联性,本院亦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世文、江云青夫妇利用文地镇平旺村在罗鼓冲崩塘养鱼,因平旺村委托罗古垌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需要,硬化水渠三面光及对崩城的涵洞进行改造。由于原告不同意对溏洞进行改造,村委会通知并公告要求原告配合,但原告不同意,后于2017年3月27日,在崩塘现场,文地镇综治办、镇司法所协调下,黄树何与原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主要内容约定:在保证原告养殖鱼不受损失的前提下修建涵洞,若修建时导致所养鱼损失,将按市场价赔偿经济损失。此后,被告黄树何安排勾机司黄淞作业,开挖涵洞,原告在现场进行拍照,在挖了一段后,原告又提出不同意见,致使工程停工。原告以被告强行用挖机挖开原告的鱼塘,致使原告鱼塘的各类鱼走失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该山塘是属于平旺村十二生产队的,并未承包给原告。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主张在没有通知其的情况下,被告强行开挖鱼塘,造成其养殖鱼走失,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并恢复塘涵原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且开挖塘涵时原告在现场,且拍有照片,故对该主张缺乏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黄宗庆、黄成培、黄焕保、黄焕忠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故原告对上述当事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世文、江云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世文、江云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预交上诉人案件受理费230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钟一鸣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桂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