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燕玲与宋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玲,宋敬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1873号原告:李燕玲,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辉,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敬敬,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燕玲与被告宋敬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敬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燕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敬敬偿还借款44000元;2.判令宋敬敬支付借款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4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宋敬敬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6日、17日,宋敬敬先后向李燕玲借款45000元,李燕玲先后以现金及微信转账等方式将上述款项借给宋敬敬。宋敬敬亦在微信上确认收到,并于2016年11月归还了1000元,剩余款项约定于2017年3月归还。借款期限届满,经李燕玲多次催款,宋敬敬至今仍未偿还李燕玲借款,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李燕玲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宋敬敬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李燕玲与宋敬敬系朋友关系,宋敬敬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李燕玲借款共计45000元,其中2016年9月30日宋敬敬向李燕玲借款500元,2016年10月7日宋敬敬向李燕玲借款1000元,2016年10月16日宋敬敬向李燕玲借款10000元,2016年10月17日宋敬敬向李燕玲借款10000元,上述借款李燕玲通过微信转账给宋敬敬,其余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之后,李燕玲多次通过微信向宋敬敬催讨上述借款,宋敬敬在微信中对于上述借款予以承认,并承诺还款,但是宋敬敬仅于2016年11月向李燕玲偿还了借款1000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故导致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李燕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对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李燕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辉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宋敬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辩和举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确认李燕玲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本院认为,虽然宋敬敬并未向李燕玲出具借款凭证,但是从双方的微信通信记录可以证实宋敬敬向李燕玲借款45000元的事实。宋敬敬向李燕玲借款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过后,宋敬敬仅偿还借款1000元,故李燕玲主张宋敬敬偿还尚欠借款44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燕玲主张宋敬敬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宋敬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宋敬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李燕玲借款44000元;二、宋敬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李燕玲利息(该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宋敬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志翔书 记 员 陆 彤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