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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吴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吴志国,吴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学前街66号,组织机构代码:86284186-6。法定代表人:赵希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求峰,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宜黄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志国,男,汉族,1978年1月3日出生,江西宜黄县人,住江西省宜黄县。被执行人吴爱华,女,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宜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志国、吴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志国、吴爱华暂无银���存款、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县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同意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黄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6民初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