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马忠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刑终427号原公诉机关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忠林,曾用名拜克,男,东乡族,1962年7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伊宁县,捕前住伊宁县。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伊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宁县看守所。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忠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新40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马忠林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马忠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忠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忠林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忠林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忠林撤回上诉。伊宁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智辉审 判 员 唐 东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