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邹发根、吴文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发根,吴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邹发根,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吴文广,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24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邹发根与被执行人吴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万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文广银行存款3011.49元。经查,被执行人吴自焱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