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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夏帅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夏帅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雨樊,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帅,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上诉人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夏帅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安一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