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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良军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良军,王仁其,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曹良军,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王仁其,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仁其。第三人成建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曹良军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仁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王仁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曹良军债务3675240元,并支付该款中2100000元本金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包括王仁其、湖南省强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和2014年11月5日合计向曹良军支付的150000元在内),在执行过程中,经第三人成建军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17)湘0381执恢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变更第三人成建军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以执行到位278065.17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