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909申请执行人姚春芳与被执行人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春芳,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姚春芳,女,汉族,1973年03月05日生,住陇县。被执行人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26街福安花园10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5091177。法定代表人袁怀斌,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春芳与被执行人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2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姚春芳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150元。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9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