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闻玲、魏伏青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玲,魏伏青,魏国良,广昌县家家福粮食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397号申请执行人闻玲,女,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魏伏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广昌县人,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魏国良,男,汉族,广昌县人,住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广昌县家家福粮食加工厂,投资人魏伏青,住所地广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伏青,系该厂厂长兼投资人。本院执行闻玲与魏伏青、魏国良、广昌县家家福粮食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魏伏青、魏国良、广昌县家家福粮食加工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闻玲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已查封的财产已经处置完毕,执行款项已经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分配款和诉讼费共5272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除已处理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执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标的款人民币35528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2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