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瑞峰与执行人刘红晓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峰,刘红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杨瑞峰,男,生于1963年5月22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红晓,男,生于1978年5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杨瑞峰与被执行人刘红晓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法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