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震与姜昊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震,姜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杨震,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4日,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姜昊(曾用名马永奎),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4日,住原达县。本院已受理杨震申请执行姜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姜昊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昊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杨震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成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