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管守珍、孙家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守珍,孙家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管守珍,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孙家智,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管守珍与孙家智因被诈骗要求返还损失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家智名下有一辆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皖M×××××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家智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皖M×××××2),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季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