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345号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中兴村(五号楼东)。法定代表人:姚有生,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开荣,该所职工。被告:张某某,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江陈房地产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李 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