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与王帅、郑世伟、李伟路等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王帅,郑世伟,李伟路,许传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3民初第1384号原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飞跃路以南咖啡小镇第**幢***号房。经营者:刘大明,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马莉廷,吉林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帅,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生,住所: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郑世伟,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生,住所:长春市高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伟路,男,汉族,1984年3月6日生,住所: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许传奇,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生,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诉被告王帅、郑世伟、李伟路、许传奇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的代理人马莉廷和被告王帅、郑世伟、李伟路、许传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25日原告饭店成立,原告原定于2017年6月14日举办开业典礼,四被告前期在原告公司工作,不但没有尽到认真履行管理饭店的责任,反而纠集员工以讨要工资为名,举横幅闹事、骚扰饭店正常工作,恶意鼓动职工罢工,散播谣言饭店停业、造谣生事,无事生非,在四名被告带领多人搅闹下未能如期正常举办开业典礼。自2017年6月7日至今,因四被告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原告未能正常营业,给原告带来巨大的困扰,导致原告房租、水电、人工及营业损失巨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饭店的正常经营权,2、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2000元。被告王帅辩称:原告陈述在2017年6月14日开业的事实不存在,因原告拖欠员工工资,所以员工自发聚集讨要工资属于正常行为,没有散播谣言,并且我们也维护店面的荣誉,没有实施罢工并且耽误饭店的正常营业。被告郑世伟辩称同被告王帅一致。被告李伟路辩称:我于2017年6月1日由总经理和老板劝退,之后我们讨要工资发生在2017年6月7日,讨要工资属于自发行为。被告许传奇辩称:当时饭店属于试营业,我们对于饭店说损失36万元依据也不清楚,我们都是自发进行讨要工资的,饭店拖欠工资,并没有按月按时发工资。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大明,于2017年4月25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被告王帅、郑世伟、李伟路于2017年2月12日、被告许传奇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原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截止至2017年6月15日,被告王帅劳动报酬40718元,拖欠被告郑世伟劳动报酬23476元,拖欠被告李伟路劳动报酬8000元,拖欠被告许传奇劳动报酬5766元;原告同时还拖欠其他员工的劳动报酬。2017年6月7日、6月8日,吉庆有余饭店部分员工因拖欠工资在吉庆有余饭店门口拉横幅讨要工资,其中被告李路伟、许传奇参与其中。2017年6月9日劳动监察大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吉庆有余饭店向被拖欠劳动报酬的员工出具了《未结算工资单》。2017年6月27日,因原告仍拖欠劳动报酬,被告王帅、郑世伟、李伟路、许传奇及其他员工起诉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因拖欠员工工资致使员工拉条幅,系员工进行自力救济而行使的一种手段,员工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或实施其他阻止原告经营的行为,公安机关也未对员工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故虽被告李伟路、许传奇参与拉条幅的活动,不能认定被告李伟路、许传奇侵犯了原告的经营权。而被告王帅、郑世伟是否在场,原告在庭审中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不能证明四被告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30元,由原告高新园区吉庆有鱼饭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靳文杰人民陪审员 梁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芳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