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合肥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安琦,合肥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安琦,女,汉族,1999年10月10日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合肥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震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5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2)向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5)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将依法作终结本次处理的相关情况,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55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天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