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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晶与由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晶,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97号申请执行人:刘晶,女,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由勇,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刘晶与被执行人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晶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4万元,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执行回款143100元、案件执行费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