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联德管业有限公司与布通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联德管业有限公司,布通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4521号原告:郑州联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坡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600105932。法定代表人郑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顺利,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布通华,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郑州联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布通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顺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通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569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目前暂计算至2017年7月3日,暂计利息1281.04元),以上暂计36977.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三批管材,被告支付了前两批的货款,剩余货款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材料费现金3569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还,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布通华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郑州联德管业有限公司材料费现金35696,大写叁万伍仟陆佰玖拾陆元。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5696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故被告应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布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郑州联德管业有限公司货款35696元;二、被告布通华应按欠款本金35696元向原告郑州联德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36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