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邓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法定代表人:张庆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东莞市剑鑫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625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89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无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厚 羿审判员 梁 仕 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