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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郑宝林、曲春生、于显林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郑宝林,曲春生,于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金牛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安达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黎明街1委19组41号。被执行人:郑宝林,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曲春生,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于显林,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宝林、曲春生、于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恢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