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徐开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854号被执行人徐开勋,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3刑初53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徐开勋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开勋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限期申报财产、交纳罚金,但被执行人徐开勋未交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开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同时委托被执行人徐开勋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开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崔景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