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敏与刘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敏,刘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郭敏,女,1976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遂宁市蓬溪县人。被执行人:刘铭,女,1985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龙泉驿区人。本院在执行郭敏与刘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3月14日依法向刘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刘铭银行有存款9000元、有五星桥市场车库2个已经被其他单位冻结,无车辆、证劵、工商等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郭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标的物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才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