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慧与黄塬、魏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黄塬,魏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37号申请执行人张慧,男。被执行人黄塬,女。被执行人魏国雄,男。本院执行的张慧与黄塬、魏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47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塬、魏国雄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慧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黄塬偿还张慧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3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魏国雄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黄塬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25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