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5799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广界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赵某1,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无极县交通局路政职员,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亚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赵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8月9日生一子赵某2。由于原、被告��前接触时间较少,在没有经过充分了解的前提下,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整天不务正业,对原告及孩子不闻不问,原告及孩子的花费均是原告一人承担。被告的父母总是无端找茬,与原告争吵。2015年腊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动手,造成原告面部、脖子等处留下严重的疤痕,但是原告考虑到年关对被告的行为一忍再忍。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1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包括和家人的关系也很好,并不是原告陈述的情况。被告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一直努力工作。原告从孩子出生至今对孩子很少照顾,均是被告的父母照顾抚养。2016年9月至今,孩子上幼儿���,原告不闻不问,不付学费,没有尽到母亲应有的责任,也无资格和能力抚养孩子。被告对原告体贴备至,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动手的情况。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婚后于2013年8月9日生一子赵某3。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6年2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子,婚生子尚幼。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双方不具备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应彼此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加强沟���、相互信任,共同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可以得到缓解的,夫妻关系也是可以改善的,应以不离婚为宜。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1离婚。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