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康玉容、柴秋华与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修建房地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玉荣,柴秋华,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340号申请执行人康玉荣(又名康玉瑢),男。申请执行人柴秋华,女。委托代理人乔建斌、王娜,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贾盘石下巷16号。法定代表人邢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先周,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康玉容、柴秋华与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修建房地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位于榆林市新建南路107号1幢1层房屋中的原康玉容、柴秋华房屋位置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康玉容、柴秋华名下,将康玉容、柴秋华位于榆林市新建南路贾盘石中巷18号东侧尚未修建的两层四间中原康玉容、柴秋华房屋位置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康玉容、柴秋华名下。负担案件一审受理费100元,二审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森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生审判员 高忠文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