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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荔清与彭志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荔清,彭志猛,彭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陈荔清,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彭志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彭俊英,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荔清与被执行人彭志猛、彭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107年1月24日作出(2017)闽0304民初2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志猛、彭俊英名下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张镇安置区C4#1901的房地产,现因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彭志猛、彭俊英名下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玉湖新城张镇安置区C4#1901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刘国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