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西灵与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灵,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马西灵,女,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芳,女,198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马西灵与被执行人陈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西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鉴定费1281元、车损5348元、案件受理费6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执行回款7236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