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湛晶杰与湛玉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晶杰,湛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湛晶杰,男,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湛玉兵,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关于湛晶杰与湛玉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6)渝0105民初1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湛玉兵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湛晶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