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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1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芳与被执行人张增伟离婚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芳,张增伟,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124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芳,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增伟,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同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芳与被执行人张增伟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冻结了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4671.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467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