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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才、蔡桂连、李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