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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绍玉与郭贵民、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玉,郭贵民,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876号原告:张绍玉,男,1974年6月15日生,穿青人,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郭贵民,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15号。组织机构代码:06336843-5。电话号码:1330310****。法定代表人:郝庆丰,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秀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楼26号鑫城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号。组织机构代码:79657317-X。负责人:李立刚,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是元氏县。。原告张绍玉诉被告郭贵民、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由原告张绍玉承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