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阳阳与李帅、柳亚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阳阳,李帅,柳亚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宋阳阳,男。被执行人李帅,男。被执行人柳亚思,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阳阳与李帅、柳亚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帅、柳亚思应向宋阳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李帅、柳亚思偿还宋阳阳借款8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9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39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由案外人王爱平提供了有效担保,本案现已执行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