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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戴凤珠与岳雨潼赠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凤珠,岳雨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凤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陆语华、陈思。被执行人岳雨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戴凤珠与被执行人岳雨潼赠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即(2016)湘03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岳雨潼的履行义务为:将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丰路938号麓麟卓越花园二期F65栋101号别墅及湘A·T3F**号牌奔驰车辆返还给戴凤珠,并协助凤珠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该案立案执行前,湘A·T3F**号牌奔驰车辆已经返还。本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湘0302执4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前述房屋和车辆办理过户登记,并于2017年7月6日向长沙市潇湘车辆管理分所发出(2017)湘0302执4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已办理)。现因不动产登记变更涉及限购政策等问题,该执行事项暂时不具备可执行条件。此外,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戴凤珠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雨潼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法律规定其他可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的情形,以及本案所涉房产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时,申请执行人戴凤珠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灏审 判 员  周丽萍审 判 员  边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依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