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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某1、索某申请执行被执某王某、赵敏、赵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83号申请执某:赵某1,男,193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某:索某,女,194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某:王某,女,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某:执某:赵敏,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仁里集镇苏塘子村。被执某:赵某2,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某赵某1、索某申请执行被执某王某、赵敏、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某与被申请人自行交付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