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8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仁珍、应兆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珍,应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吴仁珍,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应兆红,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吴仁珍与被执行人应兆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866万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应兆红所有的车牌号为赣E×××××、赣E×××××两辆汽车,因无法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应兆红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