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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段碧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段碧荐,李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22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住所地:浮梁县城朝阳大道3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98892-8。法定代表人马建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段碧荐,男,1983年7月8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被执行人:李明华,男,1963年1月2日生,住江西省浮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段碧荐、李明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明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人民陪审员  杨尚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