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中钜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钜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佃军,米红林,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钜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海旭路与安正道西北侧交口旅游区投资服务中心第(123)号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83285801。法定代表人刘大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上都镇高载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麻永刚,董事长。被执行人:武佃军,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执行人:米红林,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执行人:武超,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申请执行人天津中钜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蓝旗青山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佃军、米红林、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米红林、武超房地产各一套,因存在向案外人设定抵押,需进一步核实;冻结米红林持有张家口张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