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谢义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谢义华,莱召华,曹兴栋,付冠花,付信会,莱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32号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住所地:兰陵县新华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松,男,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谢义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莱召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兴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冠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信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莱县会,女,汉族,居民。申请人兰陵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资金互助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义华、莱召华、曹兴栋、付冠花、付信会、莱县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4执16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