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谷宝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谷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振兴街66号。委托代理人:宋晓飞,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清收工作人员,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谷宝全,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谷宝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自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230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