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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起名、马金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起名,马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起名,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马金良,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起名与被执行人马金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颉永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