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7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剑锋、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锋,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7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剑锋,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海田、邹净函,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瑶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被执行人:陈晓辉,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钟冬梅,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安妮,女,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5742号郑剑锋与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郑剑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偿还欠款共计1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报告财产,已向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郑剑锋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已轮候冻结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轮候冻结钟冬梅名下闽D×××××号、闽D×××××号车辆,轮候冻结陈晓辉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38号702室房屋,已就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洗涤厂设备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厦门华大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辉、钟冬梅、陈安妮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郑剑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兆安审 判 员 陈晓龙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小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