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亚喜与李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亚喜,李宏,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高亚喜被执行人李宏被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人高亚喜与被执行人李宏、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亚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宏、张勇负担案件受理费5440元、保全费1900元及案件执行费3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