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晓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居委会,王晓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708号自诉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15号电大家属院内。负责人,李艳娜,任主任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陈均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晓伟,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居委会控诉被告人王晓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2017年8月26日,自诉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居委会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告人已将涉案房屋交付并足额缴纳房屋使用费,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办事处育才社区居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昌市魏都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育才社区居委会撤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二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