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郭俊华与张冬青、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华,张冬青,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040号原告:郭俊华,农民。被告:张冬青,农民。被告:李艳丽,农民。原告郭俊华与被告张冬青、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郭俊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郭俊华负担。审判员李立国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