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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郭俊华与张冬青、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华,张冬青,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3040号原告:郭俊华,农民。被告:张冬青,农民。被告:李艳丽,农民。原告郭俊华与被告张冬青、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郭俊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郭俊华负担。审判员李立国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