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方友与程年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友,程年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095号原告孙方友,男,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杨玉洁,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年河,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方友诉被告程年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方友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年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方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为125元,由原告孙方友承担。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倩 来自